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不合格含乳饮料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省份按卫生部2007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经营的含乳饮料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4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含乳饮料产品(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判定标准为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这些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卫生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二、各类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继续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继续经营以上违法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不合格含乳饮料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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