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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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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发财字[2007]427号
【发布日期】 2007-07-17
【实施日期】 2007-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确定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427号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江苏省科技厅(委)、保监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保监局,武汉市科技局,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07]24号)精神,经研究,确定重庆市、天津市、北京市、武汉市、深圳市和苏州国家高新区为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
  同时,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列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
  请你们按照科技部、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科技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保障与激励作用。在试点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科技部、中国保监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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