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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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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07-12
【实施日期】 2007-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7〕44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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