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职便函[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信息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职业病危害信息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等。 三、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监控、处置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和协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做好该工作。 四、工作程序(附件1) (一)职业病危害信息的收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和下列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职业病危害信息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所辖)卫生行政部门。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一份。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一份。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接诊发现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应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上报。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一份证明书复印件。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一份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法讯收费设置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在收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治理措施向所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应在收到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结果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所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信息分析与职业病危害的处置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并依法处理。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报告的职业病危害信息进行登记,填写《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处理单》(附件2),并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1)如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基本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或防护措施基本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发现明显职业健康损害的,可直将有关资料存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必要时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2)下列三类情况,应在处理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存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a. 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严重超标,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用人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及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或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依法处理;必要时,向同类企业发出预警或组织专项检查。 b. 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中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应对用人单位的落实处理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等方式,依法处理。 c. 如发现某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明显增加或急性职业病的发生,应对此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向同类企业发出预警或组织专项检查。 (三)汇总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报告的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病危害处置情况统计汇总工作,于每年10月20日前,填写统计汇总表1-3,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程序(略) 附件2 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处理单 编号:
附表1
填表说明:1.检测岗位数:指按作业岗位计算;2.合格岗位数:指检测的作业岗位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未超标的岗位数;3.补救措施有效数:在不合格岗位已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或个人防护措施)有效的的岗位数。 附表2
填表说明:处理意见落实人数:指体检中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人、需观察复查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按体检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落实或妥善处理。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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