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近期,全国部分城市猪肉价格再次出现波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广大群众普遍关注。国务院领导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更加重视,立即检查保证猪肉市场供应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真正摸清供需存在的问题,抓出成效,以稳定市场、稳定人心。为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猪肉市场稳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维护市场稳定,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作为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猪肉的市场供应事关百姓,影响全局。猪肉消费是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猪肉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上来。 自今年五月份猪肉涨价以来,国务院领导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市场预测,保障猪肉供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持市场稳定,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到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心中装有群众,对群众充满感情,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群众的事情当做急事、特事,办好、办出成效。 (二)把思想认识提高到“四个统一”上来。今年年初,总局党组在进行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这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基本职能认识的深化;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基本任务;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切工作以服务发展、服务稳定这个大局为重,一切工作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立足职能抓监管、促发展,为政府分忧解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 (三)把行动落实到扎实的工作中。自全国开展猪肉监管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总局的部署,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这项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虽然做了安排和部署,但工作不深入,对本地区的猪肉市场监管情况不明,对各地市的检查也是走马观花,没有深入基层,不能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因此,我们必须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部署、有措施、抓落实;检查督导有方案、有重点、有效果;调查报告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务求做到各项工作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及时应对。 二、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 猪肉的生产和消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地“一把手”要切实负责,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把手工程必须抓实抓好。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要掌握本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交易市场及市场监管和市场波动等情况;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深入调研,准确预测;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分管局领导要具体抓,要抓细抓实,要协调指挥市场、消保、公平交易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经费保障和人员力量“六落实”。要狠抓督促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猪肉经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措施 前不久总局先后下发了两个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应当说,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各项制度也日趋完善,工作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创新,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把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近期各地猪肉市场监管情况,再次修订并明确下列监管措施:(一)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二)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三)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它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四)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一步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五)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各县(区)工商局(分局)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进一步落实好全市猪肉市场监管查处情况每周两次上报制度。省局将在适当时机对全市猪肉市场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系统。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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