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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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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7〕482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7〕482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07)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或重新灌装墨粉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硒鼓;已完全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则属于废硒鼓,应按废物监管。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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