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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关于申报2007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发文字号】 财建便函〔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关于申报2007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便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合理安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财建(2006)318号)(简称《指南》)的要求,经研究,现就2007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根据当前环保形势和《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2007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主要是:
  (一)“三河三湖”及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蓝藻及水污染治理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技改项目、太湖流域COD排污权交易等。
  (二)迎接2008年奥运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三)《指南》中确定的有关支持重点。
  二、项目申报数量
  (一)“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蓝藻及水污染治理和监管项目
  1、“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对“三湖”地区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给予填平补齐,切实提高该地区的监测能力;其他流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6个。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和纳入“松花江流域重点城市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范围的地区不再予以支持。
  2、“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4个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3、“三湖”流域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技改项目。
  “三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凡进行脱氮除磷的技改项目均可申报。
  4、太湖流域COD排污权交易。
  制定COD排污权交易方案,建设交易平台。
  (二)迎接2008年奥运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为切实改善首都及京、津、冀大区域空气质量,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顺利召开,支持京、津、冀地区纳入《第29届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每个省市限报6个项目。
  (三)《指南》中确定的有关支持重点。
  1、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对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给予填平补齐,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6个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2个。
  2、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2个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计划单列市限报1个。
  3、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中央企业限报4个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不含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1个。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形式,不受申报数量的限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2个项目(每类各1个)。
  5、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中央企业限报2个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三、项目申报时间
  请按照本通知及《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将纸质和电子版(3寸软盘)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财政部、二份报送环保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环保总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超过规定数量申报视同无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将2004—2006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一并上报(具体要求参见财办建(2006)91号)。
  四、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编100820,e-mail:huanzichu@sina.com
  联系人:向弟海,联系电话: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e-mail:pwfxm@sepa.gov.cn
  联系人:王圻,联系电话:010-6655612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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