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 办监督发〔2007〕121号 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吉林省卫生厅: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你省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为了做好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督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卫监督发(2007)55号文件,切实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及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一)督查对象 1.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县级市政水厂和市区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 3. 市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督查范围 每个省随机抽查2个地级市,每市抽查县级市政水厂1家和市区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市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1家。 三、督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 《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有关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布置及落实情况;2006年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二)供水单位 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预防性监督审查情况及供水水质情况。 (三)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及水质、用品用具消毒等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 医院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四、督查方法 听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查阅文件及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 五、督查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 2007年7月中旬~7月底 (二)督查省份 第一组:河北、吉林; 第二组:湖南、贵州; 第三组:浙江、江西。 六、督查人员组成 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 七、工作要求 (一)督查省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并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配合工作。 (二)督查省份被抽查的地市准备辖区内县级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医院等单位名录。 (三)督查组应及时向督查省份反馈意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督查组结合本次督查工作,在被督查省份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状抽样调查,请各督查省份认真填写调查表,并于7月底之前上报卫生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2: 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调查表 表1-1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调查表 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表1-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供水单位监督情况调查表 省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表2-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调查表 省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表2-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监督情况调查表 省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