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推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公布2006年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资产、成本及各类经济指标的调查研究,为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表
注:1、新疆自治区输配电价标准只含乌鲁木齐电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