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首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镇(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2007〕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按照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关于“十一五”农村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部署,2007年将启动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和6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的申报工作。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的申报将结合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一、申报要求 1.各省(区、市)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在推荐报告中要对本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已开展的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2.各省(区、市)参考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评审规范进行评审,并提供综合评审意见。 3.各省(区、市)所申报的示范村(试点)和示范乡镇(试点)总额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不超过4个;副省级城市不占所在省份指标,由所在省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的申报比例要适当;申报的示范村(试点)和示范乡镇(试点)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排序。 4.各地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总体部署,集成各级相关科技资源,因地制宜,保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十一五”期间,国家星火计划将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作为重点内容,各地要将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申报与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申报时间 请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将相关材料(一式一份)于2007年7月30日前送至科技部农村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科技部农村中心联系人:王敬华、于双民 联系电话:010-68529091、68514065 电子邮箱:68529091@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科技部农村司联系人:王仕涛、胡京华 联系电话:010-58881439、58881411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评审规范(参考)
说明: 1.对一级指标中"经济发展基础"、"科技应用"、"农村社区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有关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其是否高于或好于所在乡镇的平均水平。 2.在评审和论证中,各一级指标(按表中排列顺序)的分值原则为10分、25分、20分、20分、25分。 3.对"申报基础"中前四项二级指标,如不是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所在省份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保障,没有较强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党委政府不重视,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原则上"一票否决"。 附件.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评审规范(参考)
说明: 1.对一级指标中"科技服务"、"科技培训"、"社会事业"、"乡镇中心社区建设"等有关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其是否高于或好于所在县(市)的平均水平。 2.在评审和论证中,各一级指标(按表中排列顺序)的分值原则为10分、20分、8分、12分、15分、15分、10分、10分。 3.对"申报基础"中前四项二级指标,如不是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所在省份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保障,没有较强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党委政府不重视,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原则上"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