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公司通风冷却水系统部分电动调节阀修改申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7〕69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实施日期】 2007-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公司通风冷却水系统部分电动调节阀修改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69号
 
秦山核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核电公司通风冷却水系统部分电动调节阀修改申请〉的函》(秦核安函(2007)00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通风冷却水系统部分电动调节阀修改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进行修改,保证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