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委三司函[2007]83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实施日期】 2007-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委三司函[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
  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会已于2007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做以下补充和修订:
  一、关于报送时间
  鉴于首次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同意将各企事业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中国民用航空工业发展年报》(2006)和《中国民用航空工业概览》稿件的时间调整为7月31日前,二级汇总单位的上报时间调整为8月31日前。
  二、关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上报数据抄报问题
  为了便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工委(办)全面掌握本地区民用航空工业状况,中国航空工业第一、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抄报当地国防科工委(办)。
  三、关于民用航空产品的填报规定
  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和民用航空产品新接和储备订单中,民用飞机、民用航空发动机整机要求根据本单位生产产品分型号写明名称,分别填报数据。同时请各有关单位将生产的民用飞机零部件、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部件、机载设备和其他产品等主要产品品种和产量填写在附录说明中。
  四、关于网上下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请登陆国防科工委网站www.costind.gov.cn,在“服务大厅”的“资料下载”中下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资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