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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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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25
【实施日期】 2007-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海域使用论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海洋局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现公布如下:
  一、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和个人、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国家海洋局举报。
  1、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2、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论证项目;
  3、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
  4、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材料;
  5、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低劣或者失实;
  6、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格式不规范;
  7、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
  8、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传真):010-68047684
  电子邮件举报: zizhi@soa.gov.cn
  信函举报: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国家海洋局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在核查处理完后,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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