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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港口拖轮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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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07]326号
【发布日期】 2007-06-22
【实施日期】 2007-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加强港口拖轮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7]32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近期,随着港口业的快速发展和引航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地要求从事拖轮经营的积极性很高。鉴于港口拖轮经营市场准入标准较低且不够具体,为防止拖轮经营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促进港口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港口拖轮经营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管理方针。在新的市场准入标准出台之前,各地暂停审批新增港口拖轮经营企业。但仅有1家港口拖轮经营企业的港口,可择优批准新设立1家企业从事拖轮经营。
  我部将抓紧研究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提高拖轮经营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引导各地提高拖轮经营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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