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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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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纤维检验局  
【发文字号】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发布日期】 2007-05-22
【实施日期】 2007-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各桑蚕茧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检验局(所):

  为贯彻落实全国专业纤维检验工作会议精神,依据《2007年非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要点》,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了《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桑蚕干茧的质量和数量,逐步建立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干茧公检)制度,维护茧丝市场秩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桑蚕干茧经营者双方直接交易形式下的干茧公检适用于本规程。

  第三条 干茧公检是指桑蚕干茧经营者,在桑蚕干茧交易结算前,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桑蚕干茧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桑蚕干茧质量、数量的凭证,是桑蚕干茧经营者交易结算的依据。

  第四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干茧公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规程、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和统一监督检查。

  第五条 承担干茧公检的纤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过干茧公检实验室考核验收,并经中纤局批准后,方可承担干茧公检任务。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具有满足干茧公检的检验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通过中纤局指定机构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  (三)具有满足干茧公检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

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  (五)具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六条 开展干茧公检的企业应按照《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规定,自愿申报。经省级纤检机构初审,中纤局审核确定,并定期统一发布或调整享受公证检验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单。

  第七条 干茧公检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中纤局职责

  (一)负责干茧公检的组织实施、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复检受理等工作;

  (二)负责干茧公检申报企业的审批;

  (三)负责干茧公检承检机构的资格审批、任务安排与调整和复检结果审核。

  第九条 省级纤检机构职责

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茧公检的协调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复检受理等工作;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茧公检数据的汇总及上报。

  第十条 承检机构职责

  (一)负责交易双方干茧公检工作的衔接,协助企业完成干茧公检的报验;

  (二)负责货批称重、核实包数、抽样、标注干茧公检标识等现场抽样、检验工作;

  (三)承担清洁、洁净、毛茧出丝率、解舒丝长、万米吊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出具干茧公检证书。

  (四)负责承担上级纤检机构指派的复检工作,经中纤局审定后,出具干茧公检复检证书。

  (五)负责向省级纤检机构或中纤局报送干茧公检结果,接受上级纤检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纤检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桑蚕干茧交易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桑蚕干茧资源状况、本年度干茧公检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场流通需求,每年11月底前向中纤局提出下年度本行政区域干茧公检年度计划。干茧公检年度计划应包括公证检验实施环节、计划检验量、试点企业调整意见和干茧公检工作建议等。

  第十二条 中纤局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干茧公检年度经费预算,综合各地报送的干茧公检年度计划,按照《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复。

  第十三条 省级纤检机构应将中纤局批准的年度计划调整、分解,及时下发给承检机构和试点企业。

 

第四章 报 验

 

   第十四条 桑蚕干茧经营者应在中纤局统一下达的干茧公检年度检验计划范围内,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庄口、批次和数量,分期分批组织报验。

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交易的桑蚕干茧在确定成交后,由桑蚕干茧购买者(以下简称报验人)向中纤局报验。报验人应依据《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全项报验,并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报验受理单》(文书一,以下简称《报验受理单》)。

  第十六条 一批桑蚕干茧采用一个报验编号。5000±25

  kg为一个标准报验批次。一次交易不足标准报验批次的,按一个批次进行报验;单一庄口一次性交易按每5000kg一批进行组批,组批后剩余的桑蚕干茧不足3000kg,并入前一个批次合并报验,剩余的桑蚕干茧在3000kg及以上的,按一个批次单独进行报验。

  第十七条 对于交易一方多个庄口的桑蚕干茧同时销售至同一需方、同一生产车间(分厂)、同一仓库,或交易一方同时购入多个供方的桑蚕干茧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集中报验。

  第十八条 报验人使用纤检信息系统软件报验,应按照中纤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传送;使用电子邮件报验,应按照中纤局规定的文本格式传送。不能直接用电子邮件形式报验的企业,可委托承检机构报验。

  第十九条 委托承检机构向中纤局报验,报验人应向承检机构提交《报验受理单》,并加盖企业公章,承检机构依据报验内容录入,利用纤检信息系统软件或电子邮件报送中纤局。《报验受理单》原件或复印件须在承检机构备案。

  第二十条 桑蚕干茧交易时间急迫时,经承检机构报请中纤局批准后,检验与报验可同时进行。

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交易及其它环节已经过公证检验的桑蚕干茧,在其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易的,不得重复报验。

 

第五章 受 理

 

  第二十二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受理单》后,在确定的年度任务分配计划范围内进行审核,在《报验受理单》上录入任务编号,在2日内将《报验受理单》回复承检机构。未取得任务编号,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检验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干茧公检任务编号由中纤局统一编制,一个报验编号对应一个任务编号。

 

第六章 现场检验与抽样

 

第一节 内容与要求

 

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或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实施检验。现场检验工作包括称重回皮、核实包数、标注干茧公检标识以及标准规定需要现场检验的其它项目;抽样工作包括抽取样品、索取原验证书等。

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干茧公检任务后,承检机构应及时与报验人进行业务衔接,并准备现场检验所需各类文书、抽样工具、公证检验标志和样品袋等。

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验应在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所在地的交易方应积极配合现场检验工作。

  (一)及时通知交易另一方派代表到检验现场;

  (二)提前提供原检验凭证(复印件)及码单;

  (三)提供抽样和检验工作场地,抽样场地应防潮、避免日光曝晒,并有足够的面积;

  (四)准备在校准周期内能够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衡器,并负责对衡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

  (五)提供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及其它服务,负责抽样茧包及时缝合并在安全区域内整齐码放;

  (六) 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应由本机构2名以上检验人员独立完成。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向报验人出示《报验受理单》、检验人员身份证件。检查报验的桑蚕干茧是否符合《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核对报验人的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状况是否相符,并将有关情况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抽样单》(文书二,以下简称《抽样单》)中予以注明。

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交易双方可选派代表监督承检机构的工作,但不得影响检验的正常进行。

  第二十九条 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混类混等及其它质量违法情况时,终止公证检验。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按照纤维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节 称 重

 

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和工作过程中应校验衡器,确保衡器称重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称量记录应与衡器分辨率一致。

  第三十一条 桑蚕干茧称重可采用单包或3包以内一次过磅,但一个批次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不得整车过磅。检验人员应正确读取称量结果,并认真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称重记录单》(文书三,以下简称《称重记录单》)。

  第三十二条 交易的桑蚕干茧称重计净重。一般每只布制茧袋皮扣重0.5kg,每只麻制茧袋扣重1.1kg,每根茧绳扣重0.2kg。重于或轻于0.5kg、1.1kg、0.2kg的按实重计算。每批茧袋、茧绳轻重混合使用的,以重者扣算净重。若报验人要求分别计重,报验人应负责将不同包装材质批次的茧袋、茧绳依轻重分置后,交付承检机构称重。

  第三十三条 称重完毕,经核实实际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的,以实际包数及其称重结果为准,并在《称重记录单》中注明。

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详实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文书四,以下简称《现场汇总表》),并通知交易双方书面确认现场检验结果。交易双方应在《现场汇总表》中签字认定。

 

第三节 抽 样

 

  第三十五条 干茧公检统一采取称重后抽样。以同一庄口为抽样单位,批量在4000kg以下逐包抽取,4000kg及以上可采取隔一包方式抽取,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抽样单》。按照合同约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索取交易合同文本,在《抽样单》中注明抽样依据,并将相关的交易合同复制文本随检验文书一并存档。

  第三十六条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以茧包缝线处作为割包位置,纵向割包,划割不小于50cm

  的取样口,割包开口时应避免破坏包内干茧。抽样时应均匀抽样并顾及茧包的不同部位。报验人待抽样完成后应及时缝合取样口。

  第三十七条 每包抽样数量为(200±20)g,

  3000kg以下的庄口抽取样茧总重量不少于15kg,称准样茧总重量。在光洁台面上将样茧反复拌匀至少3次,再称混茧后的样茧总重量。

  第三十八条 计算抽样余亏率。抽样余亏率超过3%,应重新抽样。依据抽样余亏率计算样茧实称重量,按照计算结果称准两份样品。

  第三十九条 两份样品称准后应及时填写样品标签,注明庄口、茧期、抽样人员、抽样时间和抽样地点等。标签一式二份,一份放入样茧袋内,另一份系在样茧袋口上,并用封记封好样品。

  第四十条 抽样人员应确保现场抽取的两份样品标识清晰、茧样安全、茧袋完好无损。报验人和抽样人员对抽样工作无异议后,应在《抽样单》签字确认。两份样品运回承检机构实验室,一份作为试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  第四十一条 每一庄口的抽样应连续进行。遇到中途意外中断,应封存已抽样品,避免人为干扰。如遇隔夜、车辆运输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抽样中断5小时及以上,除保护好样品外,还要将已抽样品称重,待全部抽样工作完成后,一并计算样茧总重量。同一庄口多次中断时,每次均需重复以上步骤。

  第四十二条 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暂停抽样工作,并及时告知报验人。

  (一)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混杂;

  (二)在入库卸包、现场抽样或称重及堆码过程中发现茧包破碎、干茧散落,未进行重新包装处理;

  (三)桑蚕干茧受潮、霉变、被污染、虫(特别是皮蠹科虫)蛀及鼠咬等质量损毁现象;

  (四)随机抽取一批不少于总包数5%的干茧,经感官检测,茧层霉变茧、烘茧过嫩或老嫩不匀茧、不同期别的混庄茧等单一问题茧包超过40%或两类及以上问题茧包超过40%;

  (五)遭遇雨雪雾等对干茧检验有较大影响的恶劣气候条件;

  (六)不符合干茧公检要求的其它情况。

 

第四节 标 注

 

  第四十三条  经现场检验后的桑蚕干茧,承检机构应逐包标注中纤局统一规格要求的干茧公检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和加工企业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七章 实验室检验

 

第一节 内容与要求

 

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全部检验项目包括清洁、洁净,毛茧出丝率,解舒丝长,万米吊糙等指标。

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检验应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有关检验要求的试验环境中进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由2名以上检验人员共同完成。

  第四十六条 在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作以下检查:

  (一)对样品进行检查,确认其外观质量、数量并做出记录;

  (二)对有关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工艺过程参数(如温度、气压)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当超出有关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  (三)对在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期间核查落实情况,并详细记录。

  第四十七条

  实验室检验必须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系列文书》(文书五,以下简称《试验记录单》),所有的检验原始记录(包括图形)不得使用铅笔记录(绘图),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应分别在《试验记录单》上签字。

 

第二节 检 验

 

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检验流程遵循《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国家标准的规定。选茧、切剖、煮茧、解舒、清洁、洁净和公量试验,依据标准规定的设备、方法和要求,按照《桑蚕干茧煮茧试验操作规程》、《桑蚕干茧自动缫丝试验操作规程》以及承检机构规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

  煮茧试验可采用真空渗透型煮茧设备或温差渗透型煮茧设备进行试验。

  第四十九条 承检机构在抽到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全部检验,出具中纤局统一格式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文书六,以下简称《公检证书》)。《公检证书》有效期为30日。

  第五十条 承检机构在出证后2日内应将《公检证书》送达报验人;交易双方共同报验的,应分别送达双方,不能由交易一方代转证书。未经中纤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向交易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公证检验结果或展示公证检验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自《公检证书》出具之日起,承检机构应留存备用样品和试验剩余样品不少于30日。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应存放于样品架或样品柜中,编号标识清楚,利于查找。

  备用样品用于复检和定期监督抽验。

  第五十二条 样品存储期满,承检机构应及时将备样和试验剩余样品退还报验人。报验人应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文书七,以下简称《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应将样品即时解封。

 

第八章 文书管理与数据报送

 

  第五十三条 《公检证书》编号及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出具证书使用中纤局统一编制的计算机出证软件,不得使用试点企业和承检机构自行制作的文书。证书编号须按出证顺序依次递增,不得重复、空号、交叉或自行编制。

  第五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出证前应与有关检验文书和原始记录进行核对,确保《公检证书》填写准确、内容完整、数据清晰,并不得涂改。经检验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核实无误后,由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在证书标题下方加盖“中国纤维检验局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专用章”。

  第五十五条 检验结束后,将所有相关文书及资料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  第五十六条

  承检机构应按月汇总整理干茧公检数据,采用纤检信息系统软件或电子邮件方式,于每月25日前向中纤局报送《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月报表》(文书八,以下简称《月报表》)。

  第五十七条 承检机构上报《月报表》前应认真检查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凡数据上报后发现差错的,属个别差错(1至3个项目),须逐一列出差错数据证书号、差错数据项和修正值,自数据上报之日起2日内传送中纤局更正;属较多差错(3个以上),须在3日内将修改后的完整数据库发送中纤局进行替换。数据报送前应对上报数据进行病毒检查,确信无病毒后方可上报。

  第五十八条

  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承检机构要将上季度干茧公检的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交易双方的意见和建议,桑蚕干茧流通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向中纤局报送《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分析报告》。

 

第九章 复 检

 

  第五十九条 经过公证检验的桑蚕干茧,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公检证书》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纤检机构或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复检项目为实验室检验项目中的清洁、洁净和毛茧出丝率指标。

  第六十条 复检申请人申请复检应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文书九,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提供原《报验受理单》、《公检证书》及其它书面说明等,并预缴检验费。

  第六十一条 省级纤检机构或中纤局审核复检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文书十)。

  第六十二条 复检应在省级纤检机构或中纤局指定的具有干茧公检承检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复检启用备用样品,不得重新抽样。复检为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中纤局或指派其他纤检机构重新对样品密码编号处理后,交付检验;复检为其他承检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直接从原验机构实验室提取。

  第六十三条 接受复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规定项目的检验,并报送中纤局审核同意,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证书》(文书十一,以下简称《复检证书》)。承检机构应将《复检证书》即时发送复检申请人。交易双方或另一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十四条 复检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允差范围:清洁、洁净指标(XX)不超过上下一个等级,毛茧出丝率指标(YY)不超过±2。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为保证干茧公检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中纤局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干茧公检工作中违反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依据《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予以处理。

  第六十六条 承检机构在干茧公检工作中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干茧公检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纤维纤验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桑蚕干茧交易行为,健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干茧公检)制度,维护茧丝市场秩序,保证通过市场交易的桑蚕干茧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通过茧丝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流通的干茧公检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市场交易干茧公检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受理工作。

  交易市场负责市场交易干茧公检实施的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市场交易桑蚕干茧的交易批数及入库进度,引导市场交易单位均衡入库,做好入出库、抽样和现场检验等配合工作。

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市场交易的桑蚕干茧实行公证检验,并出具中纤局统一格式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检证书》),作为市场交易桑蚕干茧质量、数量的凭证和交易结算的依据。

  第四条 纤检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经全国蚕茧检验技术专家组考核验收合格,交易市场认可,中纤局批准后方可承担交易市场干茧公检工作。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以上纤检机构;

  (二)具有满足干茧公检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参加过中纤局的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

  (三)具有满足干茧公检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

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  (五)具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  第五条 中纤局依据全国桑蚕干茧资源状况、交易市场流通需求和干茧公检发展的需要,在全国纤检机构中,逐步健全和完善桑蚕干茧实验室,定期公布通过干茧公检实验室验收考核的纤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  第六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  (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市场交易干茧公检任务后,负责与交易市场及其指定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

  (二)负责货批称重、核实包数、抽样、标注干茧公检标识等现场检验工作;

  (三)承担解舒丝长、毛茧出丝率、清洁、洁净、万米吊糙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完成的检验工作;

  (四)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并出具《公检证书》。

  第七条 入库货权人将桑蚕干茧进入仓库前,须通过交易市场按规定向中纤局申报公证检验。

  第八条 交易市场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一日内,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报验受理单》(以下简称《报验受理单》)向中纤局报验。对同一入库货权人一日内进入同一仓库的多个批次桑蚕干茧可以集中报验。

  第九条 市场交易干茧公检任务编号由中纤局统一编制。一批桑蚕干茧赋予一个任务编号,一个任务编号代表一个检验批次。

  第十条 按照《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和交易市场运行规则等规定,各有关方应依据相关职责,对入库的桑蚕干茧进行验收。

  第十一条 在桑蚕茧生产或其它环节已经过公证检验并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桑蚕干茧,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割的,不得再重新申报公证检验。

  第十二条 中纤局接到《报验受理单》之日起一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承检机构下达任务编号。承检机构应在接到任务编号后一日内告知交易市场和仓库,并了解桑蚕干茧具体入库时间,统筹安排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未经中纤局批准,承检机构不得在任务编号下达之前进行公证检验工作。

  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由承检机构请示中纤局批准,报验与抽样、现场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  第十三条 仓库应根据其配合完成抽样和现场检验的实际能力,与承检机构协商现场检验的开始时间和进度,做好干茧公检抽样和现场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入库货权人和承检机构。

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仓库现场实施公证检验,仓库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  (一)提供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的运作场地;

  (二)准备能够满足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计量检定合格的衡器,并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  (三)安排满足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服务等人员;

  (四)提供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搬倒服务,将承检机构抽样完毕的茧包立即缝合,并在安全区域整齐码放;

  (五)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和工作过程中应校验衡器,确保衡器在正常工作状态,称量记录须与衡器分辨率一致。

  第十六条 入库的桑蚕干茧重量计净重。每只布制茧袋扣重0.5kg,每只麻制茧袋扣重1.1kg,每根茧绳扣重0.2kg。重于或轻于0.5kg、1.1kg、0.2kg的按实重计算。每批入库桑蚕干茧茧袋、茧绳轻重混合使用的,以重者扣算净重。若入库货权人要求分别计重,入库货权人应负责将不同包装材质批次的茧袋、茧绳依轻重分置后,交付承检机构称重。

  第十七条 称重结束后发现实际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的,以实际包数及其称重结果为准,并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汇总表》)注明原因。

  第十八条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实验室检验样品应在称重后称取。抽样数量和方法执行《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国家标准和《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  第十九条 一个检验批次桑蚕干茧的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应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二十条 遭遇雨雪雾等较为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暂停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入库货权人要求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的,须经交易市场同意后,检验人员应在《现场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交易市场、入库货权人、仓库代表签章确认后,承检机构方可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入库货权人承担可能出现的亏重、霉变等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终止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属于违反茧丝质量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不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  (一)桑蚕干茧受潮、霉变、或有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现象;

  (二)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混杂;

  (三)不符合《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标志、包装等规定;

  (四)不符合交易市场交收规则有关禁止性规定;

  (五)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入库的桑蚕干茧虽不违背交易市场禁止性规定,但不符合有关交收要求时,应及时告知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抽取样品。一份样品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运送回承检机构实验室作为试验样品,另一份样品由抽样人员在抽样仓库选择独立场所、集中单独存放作为备用样品,并对备用样品仓储场所独立管理。

  仓库应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备用样品仓储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经现场检验后的桑蚕干茧须由承检机构逐包标注符合中纤局统一要求的公证检验标识。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标志应清晰可辨。具体标注方式另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在抽样和现场检验过程中,入库货权人、出库货权人可派代表在场,并有权监督承检机构的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但不得干扰和影响承检机构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  第二十六条 每次任务编号下达的干茧公检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交易市场、入库货权人和承检机构、仓库代表对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无异议后,应在《现场汇总表》签字栏内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七条 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验室检验周期由承检机构与交易市场协商确定。承检机构依据《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实验室全部项目的检验后,向交易市场出具《公检证书》,并定期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

  第二十八条 《公检证书》有效期为30日。《公检证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由承检机构寄送或送达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将第一联转交入库货权人、第二联转交出库货权人,第三联承检机构留存。

  未经中纤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向交易市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证检验结果或展示《公检证书》。

  第二十九条 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入库货权人在接到《公检证书》之日起5日内、货批交割前;出库货权人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从实物交割之日起5日内,经交易市场审核,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并通过交易市场向中纤局预缴复检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  第三十条 入库货权人申请复检时需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中纤局应在收到《复检申请表》之日起2日内,审核复检申请,受理并回复《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指定复检机构。复检原则上由原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中纤局另行指定承检机构。

  第三十一条 复检启用备用样品,不得重新抽样。复检为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中纤局或指派其他纤检机构重新对样品密码编号处理后,交付检验;复检为其他承检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原验机构陪同复检机构从备用样品存放仓库提取。

  复检项目为实验室检验项目中的清洁、洁净指标和毛茧出丝率。

  第三十二条 复检机构在接受复检任务5日内完成检验,复检结果经中纤局审核确认后,由复检机构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证书》(以下简称《复检证书》),并于当日发送交易市场和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为终局检验结果。复检申请人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维持原验结论,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复检项目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和备用样品成本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允差范围:清洁、洁净指标(XX)不超过上下一个等级,毛茧出丝率指标(YY)不超过±2。

  第三十四条 干茧公检备用样品自《公检证书》出具之日起30日后退还出库货权人。

  退还备用样品时,出库货权人应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以下简称《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应将备用样品即时解封。

  出库货权人提货时要求提取干茧公检备用样品的,视为其认可公证检验结果,出库货权人提取备用样品前须在《退样记录单》中签收和确认,承检机构应将备用样品即时解封。

  第三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定期组织或参加公证检验人员统一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符合公证检验要求。

  第三十六条 中纤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承检机构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目光比对,保证承检机构的检验技术和检验目光的一致性。

  第三十七条 入库货权人和仓库应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工作,对于不能给予积极配合的仓库和入库货权人,承检机构应及时向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反映。

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查属实,交易市场应对仓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  (一)仓库没有履行第十四条所列义务的;

  (二)仓库未配合做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相关工作的;

  (三)发现入库货权人干扰抽样、现场检验工作,没有及时报告交易市场的。

  第三十九条 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应经常沟通市场交易干茧公检的有关情况,对公证检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仓库、入库货权人反映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中违反规定的,交易市场应及时向中纤局反映。对仓库、入库货权人违反规定不配合做好公证检验的,中纤局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  第四十条 中纤局对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市场交易干茧公检的应急事项,由中纤局与交易市场协商处理。

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公证检验文书遵循《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格式规定。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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