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07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卫生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规范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消毒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根据各地相关工作基础和条件,选择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开展试点工作,拟请 5个省市各自分别再选择2至4个地市或区作为试点地区。 二、试点内容 (一)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基本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情况等,掌握公共场所对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及清洗消毒工作的需求。 (二)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和服务能力建设。分析辖区内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等能力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探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手段。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完善卫生学评价规范,探索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和监督信息公示,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模式。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特别要针对《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三个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广泛调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清洗消毒机构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时间安排 2007年6月份,各试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 2007年7月至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填写附表1-2,并于10月底将附表报卫生监督局; 2008年1月底,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卫生监督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省(直辖市)卫生厅(局) 参加试点的市或区有: 一、基本情况 试点地区共有公共场所 家,使用集中空调系统进行空气调节的公共场所 家,其中,大型商场、超市 家,宾馆 家,文化娱乐场所 家,其他场所 家。空调使用年限:5年以下的 家,5~10年的 家,10年以上的 家。 开展空调类型调查的公共场所 家,其中,以全空气系统为主要空调形式的场所 家,以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为主要空调形式的场所 家,无新风的空调系统 家。 二、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情况 开展过卫生学评价的有 家,评价结果:较好 家,一般 家,较差 家。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进行清洗、消毒的有 家,定期对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进行检查和更换的有 家,定期对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进行清洗的有 家,定期对风管系统进行清洗的有 家。 制定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的有 家。 三、卫生监督情况 近年来开展监督检查 家,对 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有 家,不合格率为 %, 其中,新风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家; 送风中PM10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 细菌总数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真菌总数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β-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致病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 细菌总数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真菌总数不合格 家,不合格率为 % 冷却水未检出嗜肺军团菌的有 家,冷凝水未检出嗜肺军团菌的有 家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及卫生学评价情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当地是否有收费标准,有□无□,收费标准是 ,若无收费标准,收费情况是:最低 ,最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当地是否有收费标准,有□无□,收费标准是 ,若无收费标准,收费情况是:最低 ,最高 。 通过技术评估的卫生学评价机构有 家,提出申请和正在进行技术评估的卫生学评价机构有 家,其中省级 家,地(市)级 家。集中空调清洗机构有 家,共对 家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了清洗工作。 附件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能力调查汇总表 表1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调查汇总表
表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能力调查汇总表
表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调查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