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7〕21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