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 监测台账是规范监测定点单位保持上报原始数据的重要凭证。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是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做好对监测定点单位的宣传、指导工作,保证价格监测台账规范设置和有效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台账,是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的价格监测数据原始记录纸质文档,或价格监测原始数据电子文档。 第二条 执行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价格监测台账,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时填写台账。 第三条 监测台账实行统一式样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根据所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按照附件一表式和本地具体情况对具体监测品种、规格等进行细化,确定各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台账表,并负责台账印制、发放等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测台账内容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称,采价日期,商品品种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具体价格,以及台账名称、统一编号和采价人员等。 第五条 监测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据实采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表式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台账。所采价格应为采价日实际交易价格,当日确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价格采报;当所规定品种规格型号因断销等原因采不到价格时,可选择与原规格相近的采价;对计量单位与规定不一致的,应换算后填报。凡追溯采价、代表规格品改变以及价格明显变动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及时报告当地价格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台账要书写工整,无缺项、错项;对台账记载的数据不得涂改、变更;要按照固定格式编目定卷,每年编订成册;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电子台账要进行备份;台账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七条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对定点单位台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填写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要对所负责组织实施的监测报告制度,按附件二表式建立监测台账管理卡,进行动态管理。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与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表一并上报,并作为价格监测质量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监测台账的设置和登记情况,将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个人评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一: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表式 台账编号:1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报表、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 监测报表、生猪鸡蛋出场价格监测报表、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表、其他能源价格监测报表、棉纺企业皮棉到厂价格 监测报表、汽车成交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当原采价商品牌号出现缺货断销时,选择与其价位相近的采价,并在备注栏说明。 2、采价商品计量单位与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定计量单位换算后填报。 3、采价日恰逢促销的,仍按促销前价格填报。 4、当期价格与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报告中规定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台账编号:2-1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标准品收购价 混等品收购价 销售价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原粮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混等品收购价,采集收购不同等级粮食的实际平均价格(自然水分、杂质,不经折算)。标准品收购价,本企业有 标准品价格的直接采集;没有标准品价格的,应折算为含标准水分、杂质的标准品价格。 2、填报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采价日确无交易的采集最近交易价格,并在备注栏说明。 3、当期价格与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5%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台账编号:2-2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收购价 销售价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优质粮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填报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采价日确无交易的采集最近交易价格,并在备注栏说明。 2、当期价格与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5%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台账编号:3-1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单位 坑口价(出厂价) 车板价(平仓价) 备注 重点合同价 一般市场价 重点合同价 一般市场价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煤炭主产省和港口煤炭焦炭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煤炭主产省应同时填报含税坑口价(或出厂价)和车板价,如企业销售煤炭全部为坑口交货可只填报坑口价,全部为车板交货可只 填报车板价;港口城市填报在本港结算的含税平仓价格; 2、如果上报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台账编号:3-2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购进价格 零售价格 含清洁剂零售价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购进价格”不含运输费用,“零售价格”不含清洁剂价格; 2、加油站标示的价格一般以“元/升”为单位,填报时应换算成“元/吨”,具体换算比例根据当地成品油的“吨/升比”确定 并保持相对稳定; 3、-10号柴油价格南方城市不报,北方城市冬季(具体时间按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报; 4、0号柴油冬季停售的地区上报挂牌价,没有挂牌价的上报最近一期的价格,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5、大宗用油企业仅填报90号汽油和0号柴油购进价; 6、如果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 7、价格数据保留到个位。 台账编号:4-1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籽棉收购价格 皮棉销售价格 元/50公斤 备注 籽棉价格 (元/500克) 衣分率 (%) 棉籽价格 (元/500克)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籽棉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本表1-8月份,每月的5日、15日、25日采报,9-12月每周采报。 2、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时,需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3、采价商品计量单位与制度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定计量单位换算后填报。 台账编号:4-2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政府规定价格 实际收购价格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其他经济作物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有政府规定价格的应填报,并注明价格形式及定价部门。 2、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时,需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3、单位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台账编号:5-1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进口价格 进口原产地 备注 价格(外币) 汇率 价格(人民币)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进口商品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本表填报主要商品进口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的平均进口到岸价格(CIF),如填报其它形式价格,须在备注中注明。 2、数据保留两位小位。 台账编号:5-2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出口价格 出口最终目的地 备注 价格(外币) 汇率 人民币)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本表填报主要商品港口交货时成本加费用的平均出口离岸价格(FOB),如填报其它形式价格,须在备注中注明。 2、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台账编号:6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最低成交价 最高成交价 集中成交价 备注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土地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 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监测品种价格为已签署合同的实际成交价格;土地监测品种价格为经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已签署合同的实 际成交价格。 2、“最低成交价”填写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最高成交价”填写监测期(日历月度)内 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集中成交价”填写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量最大的价格。 与“最低成交价”或“最高成交价”相同时,同时填写。 3、如遇 “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集中成交价”采自不同项目,或所采价格来源于多个项目或地区平均价格, 则在备注中注明。 台账编号:7 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式样) 定点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价格 备注 市场成交价 钢材产地 填写人: 注:本表适用于钢材价格监测报表,表中具体品种或规格等级由各地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报表和本地情况安排。 填写说明: 1、如果当期没有某种品种规格交易发生,可以临时采集本地其它钢材交易市场该品种规格的钢材交易价格, 本地其它钢材交易市场也没有交易时,填报本采价点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中标明。 2、应采集上报当地主销的钢材生产厂家的钢材实际成交价格,并在钢材产地一栏中注明。 3、当期价格与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附件二: 台账管理卡表式 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式样) 具体管理单位:xx市(县)价格监测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定点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主营产品 或项目 负责人 采报价人员 是否列入挂牌单位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监测台账管理情况 执行报告制度名称 监测品种或项目 监测 起始时间 采报价 周期 是否 建立台账 台账编号 年度上报监测报表次数 年度数据 上报率 日常运行、检查 指导中发现的问题 及处理情况 注:1、由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报告制度的省(区、市)或大中城市价格监测机构每年制表并印制成册。 2、实行“一点一卡”制,及时登记相关内容,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