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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06-12
【实施日期】 2007-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库司同意,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实行定点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八家电梯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范围
  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用户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二、定点供应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梯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所需电梯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
  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电梯定点采购”栏目查询。如定点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定点供应商可免费提供电梯咨询服务,但对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梯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下同),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但应就采购价格进行谈判。
  2.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的(含120万元,下同),应选择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选取方法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确定,但最终报价时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补齐3家供应商进行报价。成交供应商由采购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待成交后,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审核及验收单的下载
  各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cg.gov.cn),进入电梯验收单管理子系统,详细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验收单》(附件三,以下简称《验收单》)。供应商填写完成后,各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填写的《验收单》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采购单位即可下载打印《验收单》。网上操作的相关事宜,采购单位可咨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热线电话:010-83083574/84/49。
  (五)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监督管理
  在电梯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四)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在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投诉情况,淘汰违规的定点供应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83084958 83084821(传真)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  附件一: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名单

 
   第一包

  名  称

   优 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采购

   售后

   备件

  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

   10%

   10%

   10%

   林克

  李锋利

   64446441/2/3 13910084631

  13501067597

   64446388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20%

   10%

   10%

   林义勇

   64280633 /13020082184

   64280644

  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

  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11%

   5%

   4%

   刘丽红

  万玲

   84891313

  13581529990

   84891260

  82883824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15%

   5%

   5%

   刘雪美

   85275128-106

   85275125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10%

   5%

   5%

   栾志光/闫东亮

   67731778-825/68511167

   67731778-838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鑫龙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1%

   5%

   5%

   耿迅

   64673030/13901393015

   64616016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金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

   5%

   5%

   王新成

  阳明

   13810053681

  87783057

   87783057

  67764116

  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北安时代电梯有限公司

   10%

   10%

   10%

   李英华

   65681560/13910018505

  67701672

   65681568

  67701672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名单


  第二包

  名  称

   优 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采购

   售后

   备件

  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

   10%

   10%

   10%

   林克

  李锋利

   64446441/2/3 13910084631

  13501067597

   64446388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20%

   10%

   10%

   林义勇

   64280633 /13020082184

   64280644

  北京日立电梯营销有限公司

  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11%

   5%

   4%

   刘丽红

  万玲

   84891313

  13581529990

   84891260

  82883824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15%

   5%

   5%

   刘雪美

   85275128-106

   85275125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鑫龙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1%

   5%

   5%

   耿迅

   64673030/13901393015

   64616016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金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

   5%

   5%

   王新成

  阳明

   13810053681

  87783057

   87783057

  67764116

  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北安时代电梯有限公司

   10%

   10%

   10%

   李英华

   65681560/13910018505

  67701672

   65681568

  67701672

  
  附件二:
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


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 1.2“电梯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电梯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电梯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 。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限额以内(即单项合同金额120万元以下)项目的电梯供应及有关服务。

  4.2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货物,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对应报价应为向用户供货的最高限价。乙方保证按照《投标货物规格一览表》中承诺的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供货合同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合同价款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价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电梯供应安装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电梯供应及安装合同相关合同价款。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电梯供应及安装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合同价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供货及安装,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在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6建立定点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7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在与用户签定电梯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合同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电梯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合同备案表》原件。

  4.7.2.11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8办理电梯采购业务程序

  4.8.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可以自行选择乙方为电梯供应单位。

  4.8.2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与用户签订电梯采购供应合同与安装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

  4.9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的供应及安装合同与用户结算,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乙方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供货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5监督管理

  5.5.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5.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业务两次以上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7)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8)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电梯生产、安装资质的;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电梯供应、安装定点资格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 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三次(含三次)的。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宜椒⒊龅挠氡竞贤泄氐耐ㄖ蚧馗淳Ψ⒅烈韵峦ㄑ兜刂罚犊罨蚴湛钣κ褂靡韵抡撕牛环奖涓ㄑ兜刂坊蛘撕牛ψ员涓掌?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王志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958

  传真: 83084821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

 

  [第一联:采购单位(需方)留存]

  采购单位:                    验收单号:

  供货单位:                    内部编号:

  采购项目:电梯采购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品牌

   型号

   电梯类别

   载重(kg)

   层/站

   速度(m/s)

   原价(元)

   优惠率(%)

   单价(元)

  ,

   数量(台)

   小计(元)

   注意事项:

  1、本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报销入帐凭证,由供应商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电子合同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经供需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每一个验收单单在系统中都会生成与合同编号对应的“唯一”编号。

  2、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点击页面右方中间“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输入验收单号或致电采购中心(010-83083549/74/84),核查本验收单的真实性。

  采购单位:                  供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

  [第二联:供货商(供方)留存]

  采购单位:                    验收单号:

  供货单位:                    内部编号:

  采购项目:电梯采购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品牌

   型号

   电梯类别

   载重(kg)

   层/, 站

   速度(m/s)

   原价(元)

   优惠率(%)

   单价(元)

   数量(台)

   小计(元)

  注意事项:

  3、本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报销入帐凭证,由供应商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电子合同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经供需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每一个验收单单在系统中都会生成与合同编号对应的“唯一”编号。

  4、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点击页面右方中间“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输入验收单号或致电采购中心(010-83083549/74/84),核查本验收单的真实性。

  采购单位:                  供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附件四: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

投诉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由



  投诉单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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