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交通文化建设,树立交通文化建设先进典型,为全行业开展交通文化建设提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和交流途径,推动交通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在2006年9月首次推选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再推选一批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 全国交通行业内符合《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交体法发(2007)222号)规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 申报、推荐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按照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示范单位的总体构成,尽量覆盖全行业不同系统、不同专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可推荐示范单位1—2个,有关中央交通企业、各部属单位可推荐示范单位1个。 二、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 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推荐条件和程序按《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把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工作作为加强交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动员组织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定申报表(见《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附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三)各推荐部门要按照标准和程序认真开展推荐工作,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齐备、优中选优。 (四)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有关电子资料一份,请于8月30日前报部文明办。 联系人:熊雅静、王海峰;联系电话010-65292615;电子邮箱:jtbwmb@sina.com。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