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液化天然气现货贸易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4月25日来函悉。 我部于近日召集液化天然气(LNG)贸易企业专题研究了天然气进口问题,并征求了我部有关司局及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意见。现就中海油《关于开展LNG现货贸易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LNG现货采购机制问题 我们同意建立LNG现货采购机制的建议。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LNG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从2006年开始大量进口LNG,今后一段时期,进口将稳定增长。作为长期购销合同采购的必要补充,LNG现货贸易也将大幅增长。在国际市场LNG大幅上涨的形势下,建立现货采购协调机制,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及时解决进口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国家利益。 在国外,LNG联合采购已取得成功经验。例如,日本六家LNG进口商组成买家联合体,共同对外谈判。在国内,从2005年开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原油、化肥、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协调,组织进口企业共同对外谈判,取得很好效果。我们认为,建立LNG现货采购机制要符合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LNG现货贸易的进口协调工作。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同意中海油提出的“LNG现货与LNG长期购销合同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三、关于明确由三大石油公司主导现货采购问题 对文中提出的“明确三大石油公司参控股的LNG接收站项目,由三大石油公司负责采购”的要求,我们认为,发挥国有石油公司天然气进口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国家能源安全,但由于此事涉及外资股权和地方股权,且LNG不属于国营贸易商品,为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需认真研究,审慎操作。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