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已报项目 2006年财政部、建设部已下达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贴。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请对本地区去年已申报而未下达示范补贴的项目(名单见附件1)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内容包括工程进展情况、进度计划安排等。对情况发生变化,目前已不具备示范条件的项目,须做特殊说明。请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已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核实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核实表”),并签署审查意见,于2007年6月13日前将“调查核实表”联合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建设部科技司。 二、组织申报2007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请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做好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把好项目初审关,切实选报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技术先进、示范效应明显、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经济技术实力的项目。地方选报的示范项目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5个以内。选报的项目要求能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今明两年内完工。 为了指导做好2007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cin.gov.cn,请按“申报指南”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请将《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于2007年8 月15日前联合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建设部科技司。 有关申报详细书面材料(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409室;邮编:100083;联系人:郭梁雨 李现辉;电话:010-88082199,010-88082216,010-88082202(传真);电子邮箱:glory-2002@163.com,lxhspur@126.com。 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1:调查核实已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名单(略) 附件2:已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调查核实表 法讯收费设置处
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与《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规定,为指导与规范示范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2.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3.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业绩和相应资质; 4.申报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在2007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在今年内进行施工、安装的项目。 二、申报技术领域 1. 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2.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 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 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 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申报材料 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需报送以下两份资料: 1.示范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3-1) 2.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提纲见附3-2.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以中文填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1. 申报单位按照各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示范项目申请书和申请报告;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建设主管部门;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查; 3 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之后,将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3-3)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 附3-1: 项目编号: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示范工程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主 管 部 门 实施起止年限 申 报 时 间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OO七年五月 说 明 1. 项目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 2.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3. “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是否达到或超过建筑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标准还是节能65%标准; 4. 在建筑类型一栏的填写中,申报项目为既有建筑,应在“既有/改造”一栏中填写“既有”;申报建筑为公共建建筑,应在“居住/公建”栏中填写“公建”,若一部分是公共建筑,一部分是住宅,应在该栏中填写“居住/公建”; 5. 在建筑面积一栏的填写中,申报项目为住宅建筑,应在“居住”一栏中填写“XXX”万m2,“公建”一栏中不用填写;申报建筑类型为“居住/公建”,应在“居住”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 6. “总建筑面积”指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示范面积”指所申报项目在2006-2007施工的建筑面积中运用可再生能源技术部分所占面积,分为居住部分和公建部分。具体填写方法同5; 7. 示范技术类型分为下面几项:(1)太阳能供热(制冷);(2)太阳能热水;(3)太阳能光伏发电;(4)土壤源热泵;(5)地下水源热泵;(6)淡水源热泵;(7)海水源热泵;(8)污水源热泵。在“示范类型”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例如:若采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只需在该栏中填写对应得序号“1”;若既有太阳能采暖(制冷),又有太阳能光伏发电,应在该栏中填写“1+3”,依次类推填写; 8. 冷(热)负荷指标是指该项目单位面积的冷(热)负荷值; 9. 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06.12.05-2007.04.12”。 10. 项目进展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建设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工程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5.竣工验收阶段。 11. 填写本表格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格式进行填写,做到情况属实,字体清晰。
1.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等。如果既有公共建筑部分,又有居住建筑部分,应分别注明各部分的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2. 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示范目标中要注明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以及示范的主要技术。 3. 工程技术示范方案(包括方案的遴选) (1) 围护结构体系 (2) 冷热负荷估算 (3) 供热供冷系统 (4) 太阳能、浅层地热方案的论述(重点) (5) 系统原理图 (6) 主要设备 (7) 技术经济分析 (8) 工程项目投资概算 (9)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增量成本概算(包括计算基准) (10) 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 (11) 速度计划与安排 (12) 效益分析 (13) 节能预测分析 (14) 环境影响分析 (15) 市场需求分析 (16) 示范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4. 技术支持(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技术合作单位介绍) 5. 风险分析 6. 工程立项批件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附3-3: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1、项目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编号方法XXX-XXX-001,前三位为省代码,中间三位为城市代码,后三位为项目编号,省代码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城市代码和项目编号由各地自行编制; 2、其他内容要求同示范项目申报书中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