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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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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建招[2007]18号
【发布日期】 2007-05-08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招[2007]1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素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活动,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附:
 
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年度内完成。各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时,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并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信用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企业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四)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以及省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业主评价意见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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