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入“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的函》(桂政函(2007)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同意将你区列入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第一批试点。 二、请按照200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联系人:林健 电话:010-85226542 传真:010-65136823 电子邮件:linjian@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 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处置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商业和物资企业,不含外贸企业)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工作原则 “减债脱困工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商务部、财政部积极推动,按照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整体打包、协商定价、一次性回购”的办法处置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流通企业改革。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省、市两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与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办事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牵头制定“减债脱困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省、市两级政府的责任和分工,确定工作目标、债务处置方案、进度安排和拟采取的政策措施。 (三)确定工作平台。为便于操作,应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为工作平台,负责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回购价格、签订协议和支付资金等工作。工作平台可视具体情况由省、市两级政府统一设置或分别设置。 (四)摸清债务底数。与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办事处核清债务数额及抵押资产、担保责任等具体情况,确定拟处置债务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负债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五)整体打包处置。为降低债务处置成本,加快处置进度,试点省(区、市)应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将全省(区、市)试点企业历史债务统一打包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处置价格,或根据实际情况,以地(市)为单位打包处置。 (六)落实偿债资金。要督促负债企业积极履行偿债义务,最大限度筹集回购资金。地方政府要在土地、房产、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运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给予必要补助。如企业暂时无法筹足偿债资金时,政府应先行垫付,企业盘活资产后偿还。 商务部、财政部将继续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按照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四、进度安排 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分两批实施,第一批试点应于9月底前完成,第二批试点应于10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