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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 [2007] 84号
【发布日期】 2007-05-30
【实施日期】 2007-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07]  84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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