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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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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 [2007] 84号
【发布日期】
2007-05-30
【实施日期】
2007-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07] 84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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