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农市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有关精神,推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业部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一)。这是两个部门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对“三农”工作支持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结合《协议》内容,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中心,是连接农产品生产与消费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较晚,虽然在数量和规模上发展较快,但在市场建设方面仍面临着整体基础设施不健全、不规范,服务功能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升级改造,有利于改变批发市场基础设施简陋、功能不配套的状况,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现代流通业态的逐步对接,加快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支持重点 目前,我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已超过4000家。其中,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615家(名单见附件二),这些定点批发市场整体发展情况较好,经营规模较大,基础设施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强,是全国农产品大流通的骨干力量,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十一五”期间,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将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支持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实施现代化升级改造和业务功能拓展。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加强合作,通过协商,好中选优地共同确定一批拟重点扶持的批发市场,并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将《拟重点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分别上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建立动态的重点扶持批发市场目录,对目录中市场的具体建设项目予以相关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对已确定重点扶持的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各级农业银行要主动介入,对其提出的合理信贷需求进行认真检查与评估,并按照信贷管理权限积极申报。对办理时间紧迫、超分行权限或者跨省跨地区的重点批发市场信贷项目,各行可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参与介入,同分行联合营销,以缩短信贷业务办理链条,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部门分工与协作 农业部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市场建设根据农产品产销需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组织市场实施现代化升级改造,不断改善交易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市场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积极争取财政支农资金扶持批发市场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的管理指导工作,对符合《协议》规定基本贷款条件的市场,要在认真考察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农业银行分行推荐,并为银行核查、评估市场实际状况提供协助与服务。 农业银行将对所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估,不断探索信贷支持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及时对已审批项目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价。各级农业银行要遵照《协议》规定的贷款条件,对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批发市场项目仔细筛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择优支持。同时,要加快开发适合批发市场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推广在支付、结算等方面有利于农民交易的电子化产品,减少现金流通,提高结算效率和安全性。要大力宣传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票据业务、资金汇划和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的便利功能,引导市场及经营商户尝试使用。对有自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批发市场,要做好外汇结算服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协议》内容加强协作与配合,增进沟通与了解,共同努力推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部)反映。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有关精神,甲方与乙方决定于“十一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条件优、基础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予以重点支持,以提高批发市场建设的规范化程度,提升农产品流通业态的现代化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双方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达成如下框架性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围绕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做好对“三农”的支持和服务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协议,以促进发展与长期合作为目标,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 第二条 本协议指导甲、乙双方的相关业务合作,在后续工作中,双方签订的有关具体协议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指导。 第二章 合 作 内 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进行全面合作:甲方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争取专项支农资金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十一五”期间支持5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乙方在“十一五”期间拟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100亿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用于支持其升级改造和服务功能完善,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部定点市场支持面达到70%以上。甲方积极向乙方推荐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乙方在保证符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提供各种信用。相关信用业务的申请和使用以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紧紧围绕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拓展5520工程”的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十个方面的建设,即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储藏保鲜设施,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客户生活服务设施,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卫生保洁设施建设等。通过升级改造,促进市场功能全面拓展与提升,形成一批设施先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五条 信贷资金与专项支农资金要统筹安排,有效配置,突出重点,合理使用,确保资金投向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布局,避免重复和脱节,形成支持合力。 第六条 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用信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单位用信。建立联动跟踪服务体系,对跨省重点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协调。 第三章 信用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经甲方推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乙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乙方积极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提供用信: (一)市场建设布局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一般要求和当地市政发展规划,能在现址经营10年以上。 (二)市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 (三)市场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土地使用手续齐全;年交易额城市销地批发市场近三年连续稳定在3亿元以上,县乡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近三年连续稳定在1亿元以上。 (四)市场现有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五)市场配套设施比较完善,能够从事农产品产后处理、储藏保鲜以及新型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 第八条 甲乙双方积极配合,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金融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运作方式。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有权推荐拟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所推荐的市场进行客观、公允评估,对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运行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条 甲方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愿意利用自身政策优势、信息优势和职能优势,积极为乙方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按期收回提供支持,协助乙方督促用信单位及有关方,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和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借款人或保证人义务。甲方将对恶意逃废农业银行债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予以一定形式的惩罚,以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此项工作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已借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情况进行贷后监督,并按照《贷款通则》规定,享有对相应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力。 第十二条 乙方利用自身行业服务和网点优势,在政策、法律和经营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如信贷、结算、承兑、贴现、银行卡、中间业务、国际业务、政策性贷款代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甲方将本合作范围内有关行业和产业政策信息,已实施项目或拟实施项目的重大决策及主要经济、财务活动等情况向乙方通报。乙方及时向甲方介绍信贷导向、信贷管理政策和合作项目的贷款投放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获得乙方贷款支持的甲方定点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其进行监管,以保证项目按要求和进度顺利进行。建设完工后双方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引导和督促市场规范、合理经营,保证贷款安全归还。共同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不良贷款进行有效清收盘活,维护金融债权。 第五章 其 他 约 定 第十五条 甲方指定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为本协议的主办部门;乙方指定农业信贷部为本协议的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对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主办部门要积极、有效推动本协议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做出变动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坦诚、互谅的态度对相应条款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订的合作事项属意向性框架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具体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一五”期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延长、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部(章) (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名单(贵州) 贵州 14家 498 贵州省贵阳市五里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99 贵州省罗甸县果菜批发市场(罗甸蔬菜公司) 500 贵州省遵义县虾子辣椒市场 501 贵州省玉屏县平溪牲畜定点批发交易市场 502 贵州省关岭县断桥反季节蔬菜批发市场 503 贵州省湄潭县西南茶城 504 贵州省安顺市畜禽交易批发市场 505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牲畜交易批发市场 506 贵州兴义市万屯牲畜交易市场 507 贵州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508 贵州威宁县雪山镇牲畜交易市场 509 贵州盘县畜产品批发市场 510 贵州省贵阳市谷丰粮油食品批发市场 511 贵州省乌当蔬菜产地批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