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业务许可的决定 证监机构字[2007]110号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上述行为已严重危及你公司的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撤销你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二、撤销你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三、继续暂停你公司的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 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交我会,并申请换领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同时,你公司应在 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重组整改工作,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否则,我会将依法对你公司采取进一步的处置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