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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24
【实施日期】 2007-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07年8月底之前,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贺丹 李瑞
  联系电话:82504711 82504709
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社会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人物、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及党纪政纪处理规定。
  (二)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以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以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自我报告等为主要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三)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四)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邀请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施步骤
  实施期限:2007年6月至2008年10月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7年6月至9月)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要针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
  1、全面清查2000年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
  2、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
  3、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
  4、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7月至10月)
  各省(市、区)人口计生委要于2008年8月底之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7年至2008年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建立对各级专项治理行动的评估机制,督促各地将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四、组织领导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司长、宣传教育司司长、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策划、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和检查。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三)各地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保证投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搞好协作,集体攻关。要积极协调纪检、文化、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行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作战。同时,加强地区协作,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抓住典型,教育群众。要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要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五)明确政策,创造条件。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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