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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浙江省淳安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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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发〔2007〕30号
【发布日期】 2007-05-22
【实施日期】 2007-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浙江省淳安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30号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定淳安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请示》(浙中医药(2007)6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江苏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淳安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淳安县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据此,现批准淳安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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