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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07〕79号
【发布日期】 2007-05-18
【实施日期】 2007-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9月15日至16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仍按2006年度的组织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负责组织实施好本考区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可以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本考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中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考区要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担任本考区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负责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于2007年6月15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事宜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 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07年8月3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9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3日至17日期间,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要抓紧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点在省会城市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实践考核的具体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政 编 码:100035
  联系人及电话:张蕾红 贾晟东 张洁
  010-66562202,66562199,66561509
  传    真:010-66562202
  电 子 信 箱:zlh@creva.sina.net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  附件1:
2007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复印有效)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档案号

报考科目

报名编号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出生年月

籍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是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类型

取得上述职称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考区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有效证件上的一致;3、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4、"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5、"报名编号"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6、"考区代码""考区名称"请向各考区办公室查询。

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考区代码

北京市

11

安徽省

34

四川省

51

天津市

12

福建省

35

贵州省

52

河北省

13

江西省

36

云南省

53

山西省

14

山东省

37

西藏自治区

54

内蒙古自治区

15

河南省

41

陕西省

61

辽宁省

21

湖北省

42

甘肃省

62

吉林省

22

湖南省

43

青海省

63

黑龙江省

23

广东省

4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上海市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江苏省

32

海南省

46

浙江省

33

重庆市

50



  附件2:
准考证式样
 
 

xx省2007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准考证
档案号:20071400073
姓名:
身份证号:110102390101008
工作单位:
考试地点:

照片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准考证号

考场号

座位号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6日
9月16日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11420070510

05

10

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2007年00月00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注意事项

  1. 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题(卷)、答题卡全部交回。
  2. 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纸上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试卷)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 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 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试卷)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的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 档案号: 共11位
  考试年份    考区代码   考生序号
  如图,1-4 位为考试年份
   5-6 位为考区代码
    7-11位为考生序号
  二、 准考证号: 共11位
  科目 考区代码    考试年份    考场号  座位号
  如图,1位为考试科目编号(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基础4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2-3位为考区代码
   4-7位为考试年份
   8-9位为考场号
   10-11位为座位号


  附件3:
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一、各考区应保证所选考点交通便利、安全,考场安静、宽敞、光线充足(有照明设备保障)、桌椅适合成年人使用。不得选用阶梯教室。考场设置必须集中,便于总监考人随时巡查。
考场内课桌须反向摆放,桌内要清空。每个考场按30人设置,剩余不足30人的按一个考场设置。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椅按照5行6列、6行5列或8行4列的方式摆放。考场座次号排列要求是:背对黑板面向考生,从左侧开始,单数排从前向后,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准考证号,偶数排从后向前,继续顺序排列准考证号(见附图)。
  二、各考区应在考场所在地设立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专门场所。
  三、各地要尽快向全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条件等有关事项,组织好报名、准考证制作和发放等工作。
  四、考试前一天,工作人员要将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和考试时间表张贴在各考场外。按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将座位号(如:05即五号位)粘贴于考桌的左上角。经监考人员检查核对后封闭考场。考场封闭后,在开始考试前和当天考试结束后任何人员不得再进入考场。
  五、考试期间,考区办公室须配备打包器、墨水、剪刀、印台、针和胶水等文具用品。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有条件的考区可聘请1至2名医务人员、保卫人员。
  六、各考区要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每个考场2名监考人员的标准聘请责任心强、能秉公监考的当地教师作为监考人员,不得选>国土资源系统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各考区派遣总监考人。
  七、各考区应事先将本考区监考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打印成表,供总监考人到达后进行资格审核之用。
附图: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

5行6列的设置方式

05

06

15

16

25

26

04

07

14

17

24

27

03

08

13

18

23

28

02

09

12

19

22

29

01

10

11

20

21

30


存包处

讲台

6行5列的设置方式

06

07

18

19

30

05

08

17

20

29

04

09

16

21

28

03

10

15

22

27

02

11

14

23

26

01

12

13

24

25



存包处

讲台

8行4列的设置方式

22

23

07

08

21

24

06

09

20

25

05

10

19

26

04

11

18

27

03

12

17

28

02

13

16

29

01

14

15

30



存包处

讲台

  附件4: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对主观题进行答题。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标准化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题试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卡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卡,在试卷上设置标记,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考试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试卷、卡,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中换答题卷或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本条第二类情形,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附件5:>
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监督应试人员公平、公正考试,批评、制止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完成下列工作:
(一)明确各自的岗位、任务和分工,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二)现场核对考场座位编号,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于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前检核应试人员证件,另一名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到指定的座位,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然后与应试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10分钟面对应试人员开拆试卷袋、发放试卷和答题卡;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内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在填写姓名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号的时间内,应试人员不得答题。
  七、考试时,除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区考务工作负责人(须佩戴监考标志和工作人员标志)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总监考人应经常在各考场间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在开考30分钟后应立即对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加盖"作废"章。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场解答。
  九、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试终结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答题卷、答题卡反扣放在桌面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准考证号将答题卡和主观题试卷按有效、作弊、空白答题卡(试卷)的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十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监考办公室,按密封要求,将密封好的有效、作弊、空白答题卡(试卷)放入试卷袋中,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


  附件6:
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一、试卷(答题卷、答题卡)、监考证、"作废"章等由总监考人送达至各考区。
  二、试卷抵达考区后,经考区负责人检查密封包装后,存放至保密室(保险柜)内,加贴封条,钥匙交由总监考人妥善保管。考试开始前,应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三、每科开考前45分钟,由总监考人在考区负责人、考场监考人员共同到场的情况下开袋验卷,取出相应科目试卷,验封后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试卷分发时一并分发监考证、"作废"章。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的有效、作弊、空白答题卷及答题卡(答题卡不得装订)一同封好(缺考人的答题卷、答题卡以及作弊卷、卡必须加盖"作废"章),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后交总监考人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考区负责人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均打包签字后,由总监考人带回,送至指定地点。
  七、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汇交答题卷、答题卡的同时如数交回监考证、工作证和"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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