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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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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05-16
【实施日期】 2007-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函
环函〔2007〕1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6)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扬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标准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现代物流业、热电能源行业、电子加工行业等主导产业的规模化和高效益,形成沿江、沿河轻型产业集聚带和以若干产业集团为主体的生态工业网络,取得生态景观和生态文化建设的明显成效,确立扬州经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在承接苏南、辐射苏北苏中的核心地位,成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典范。
  三、你厅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厅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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