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492号
【发布日期】 2007-05-15
【实施日期】 2007-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7年5月15日
 
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