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稽便函[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监(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法监处: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根据2007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情况的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情况的专项稽查,进一步推进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强化队伍管理。 二、稽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稽查范围是设区的市级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每省稽查的数量不得少于所辖1/3设区的市,每市不得少于2个县(区)。稽查的重点是: (一)卫生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重点对各级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状况、许可责任制落实情况、许可档案管理等方面开展稽查。 (二)卫生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重点对卫生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制度建设、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稽查。 (三)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点对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和行为规范开展稽查。 上述稽查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考核表执行(见附件1)。 三、工作安排 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6月)为工作部署阶段。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稽查工作。 第二阶段(6月-9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设区的市、县(区)开展专项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阶段(9月-10月)为总结验收阶段。我局将对部分省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完成总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组织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落实各部门及人员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专项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稽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完善稽查工作机制,扎扎实实的推进监督稽查工作,促进卫生执法监督。 (三)做好专项稽查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地及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专项稽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07年10月30前将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及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我局。 卫生部监督局联系人:范鹤、赵增 电话:010-68792384、64047878-2233 传真:010-68792387、64047878-2800 电子邮件:wsjdjc@126.com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1.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考核表
附件2: 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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