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委办公室、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推进机关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更好的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群众评判的原则。 二、评议对象 列为市级评议的重点部门70个,列为评议的重点岗位(窗口)155个,并依据职能性质、服务对象以及与群众接触面大小等将重点部门划分为行政执法部门、社会管理和服务部门、经济管理和服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四大类。具体名单见《被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附件1)。 三、评议内容及标准 (一)重点部门评议内容及标准 1.评议内容:服从大局服务中心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情况;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情况;纠风专项治理情况;联系群众加强沟通情况;监督考核检查处理情况等9个方面。 2.评议标准:《重点部门政风行风评议考核表》(附件2)。 (二)重点岗位(窗口)评议内容及标准 1.评议内容: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情况;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情况;办公环境服务设施情况等5个方面。 2.评议标准:《重点岗位(窗口)政风行风评议考核表》(附件3)。 四、评议方法 评议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年中评议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年度评议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评议采取百分制,实行动态评议与集中考核、领导评议与民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市、县(区)协调同步进行。年中评议可视情对评议的内容、标准及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简化。 (一)对重点部门评议方法 1.动态评议。一是搜集资料。搜集经查实的涉及各被评部门(岗位)的相关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二是明查暗访。对被评部门(岗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 2.集中考核。一是专项检查。年底对各被评部门(岗位)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座谈走访。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被评部门(岗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县(区)评议。各县(区)对本辖区内对应部门进行评议,分值带入市被评部门。 4.领导评议。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对被评部门(岗位)进行评议打分。 5.民意测评。向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县(区)级领导、县(区)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企业以及群众代表发放《民意测评表》,请社会各界对被评部门(岗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6.辅助评议。根据各被评部门主要工作受上级表彰情况,以及民意测评综合满意度升降情况进行评议。 (二)对重点岗位(窗口)评议方法。按照动态评议、领导评议、民意测评三个层次进行,方法与部门评议基本相同。重点岗位(窗口)动态评议相关项目被扣分的,在部门评议中重复计算。 五、评议等次 评议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部门(岗位),为政风行风评议“满意单位(窗口)”;70—90分的,为“基本满意单位(窗口)”;70分(含7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单位(窗口)”。 六、结果运用 (一)反馈评议情况。市政府纠风办对各被评部门(岗位)综合得分及各项得分情况,分别向各被评部门反馈。 (二)通报评议结果。年中评议,以市政府纠风办名义通报评议结果。必要时可根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召开民主评议质询会,由评议员代表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向被评部门提出质询。年度评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评议结果,对排在同类部门前三名的“满意单位(窗口)”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对排在同类部门(岗位)末位的“基本满意单位(窗口)”予以警示;对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窗口)”的部门(岗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窗口)”的部门(岗位)主要负责人,按干管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三)检查整改问题。评议中群众对各被评部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纠风办将以书面形式或交办会形式,向各被评部门或各县(区)纠风办反馈和交办,限期报告核查整改情况。必要时市政府纠风办将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直接组织核查。 七、组织领导 (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行业积极参与配合,各级纠风办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提供评议所需的各项动态资料。 (二)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积极配合虚心接受群众评议。 (三)各县(区)要将对应部门列为评议对象,同步开展评议工作,及时报送本县(区)评议结果和相关资料。 八、附则 (一)本办法中没有规定但违反政风行风建设要求,确需扣分的,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项目扣分。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2007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