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 泰价费〔2007〕82号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7]140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医疗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 苏价费[2007]140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5)214号)规定,经专家研究论证,决定新增部分除外内容项目、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见附件一、二)。有关特殊医用材料的价格管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 2、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