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7-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  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  第二节 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
特殊开放
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  第四章 罚则
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话音通信系统(即内话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
  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开放的批准,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