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经2006年11月30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