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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07]106号
【发布日期】 2007-04-30
【实施日期】 2007-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7]106号


各区(县)农委:
  为鼓励农民交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性,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上市商品蔬菜质量,确保市民食用蔬菜质量安全,2007年将继续对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财政补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种植商品蔬菜,常年种植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比例
  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补贴标准为市财政每亩40元,单个补贴农药品种的市财政比例控制在40%—60%。
  三、补贴时段及使用重点
  根据市郊蔬菜生产的实际情况,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时段重点是5月至11月份。使用重点是病虫害发生比较严重的绿叶菜、豆类和茄果类等种植品种。
  四、补贴农药品种和销售价格确定
  纳入市财政补贴的品种必须经市农技推广部门的试验、示范,由市农技部门将药效试验结果报专家委员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后,由市确定补贴农药品种,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确定补贴农药销售价格。
  五、补贴农药管理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加强对农药发放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倒卖农药现象,并分户逐级做好销售台帐,确保补贴农药落实到户,使用到田。
  享受农药补贴的农户和单位,由各乡镇、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
  各区(县)应遵循农民直接受益的要求,做好补贴农药的落实使用工作,必须在每个销售点,张榜公布补贴农药品种、补贴标准和销售价格,不得出现擅自超价销售情况。
  各区(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农药补贴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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