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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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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7〕74号
【发布日期】 2007-04-30
【实施日期】 2007-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财政局、贸易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经贸委《关于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十一五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等有关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满足居民便利消费需求,促进社区再就业,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城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应有的贡献。
  总体目标: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优化规划、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提高档次,积极推进苏州社区商业规范发展。争取在2007年,重点培育、建设10个左右社区商业示范区,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07~2010年,重点培育、建设50个左右社区商业示范区。着重为老城区商业网点配置相对不足的社区建立较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  二、工作原则
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商业列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列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解难事、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过程。
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商业发展运作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作用。搭建良好的政策扶持平台,鼓励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开展创新、试点。引导商业服务单位转变重购物轻服务的传统观念,努力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  坚持典型引路,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工程”为抓手,在总结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和南京南湖社区全国示范社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推进试点,树立典型,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面向群众实际需求,注重实效,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新老社区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分类指导。深入社区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群众需要出发,缺什么业态,补什么业态,缺什么业种,补什么业种,不搞“一刀切”和“一窝风”,切实完善社区商业中心的功能。
  三、工作重点
  (一)做好规划,做到规划先行。商业网点合理规划,是实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特点、消费习惯的前提。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苏州市区及所辖五个市的商业网点规划都已编制完成,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编制社区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要做出详细规定,做到“规划有据、建设有利,推进有力、管理有方”。
  (二)制定标准,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商务部、省经贸委制定的全国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规范),制定出台苏州市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试行)。根据新老社区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社区商业的改造建设。老城区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以加强总体规划为主;园区“邻里中心”以拓展现代生活服务及更多的休闲文化功能为主。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配合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社区商业的建设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  (三)突出重点,深入实施“双进”工程。“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是商务部为推进社区商业工作而开展的主题活动。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多种需求,苏州社区商业业态以必备性业态和指导性业态相结合进行配置,并与不同居住区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相适应。必备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要求的消费,主要包括连锁超市、便利店、粮店、餐饮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亭)、书报店、维修店、回收站等。指导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的消费,主要包括专卖店、专业店、咖啡馆、酒吧、中西餐厅、鲜花店、面包房、美容美发店、健身房等。必备性业态和指导性业态应相互兼容、功能互补,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社区内闲置设施、房屋,兴办购物、餐饮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
 (四)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通过资金配套、网点设置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完善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合法经营权益;对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的,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开展营利性商业服务的,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面向社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大中型企业、社区骨干企业开展以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回收废旧物资上门为内容的“四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促进服务增值。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目前,全市商贸行业正在按照市贸易局《关于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工作的意见》、《关于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区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商业发展,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建设一批在本地区带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社区商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贸主管部门的方案和规划,提出对示范社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在邻里中心被商务部认定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基础上,2007年全市拟新争创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1~2家,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3~5家。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推动社区商业全面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社区商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成立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等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和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扶持社区商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社区商业建设的推进实施,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级政府(管委会)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增强合力,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社区商业工作的研究与指导。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管委会)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高度重视社区商业的规划,新建居民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的布局规划、形态规模,要列入小区建设控制性规划中,保证新建社区商业设施与社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区要借鉴“邻里中心”的模式,建设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于一体的区域性商业服务中心。对老居民区社区商业设施的配置,重点做好升级改造和轻型便民建筑的规划及规范设置。平江、沧浪、金阊区要结合老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尽快改变社区商业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的状况。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促进体系。根据市政府(苏府〔2005〕1号)和(苏府〔2005〕118号)文件要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区过程中,对被评为国家、省和市级的社区商业示范区及在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四)狠抓工作目标落实。今年,全市要抓10个左右社区商业示范点建设。各市、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标准抓紧建设,跟踪管理,搞好服务,争取尽快建成、早出形象、早出成效。通过示范点建设,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为推动全市社区商业全面发展夯实基础。
  附件: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贸易局
二○○七年四月

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

  为促进、规范社区商业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商务部加强社区商业建设的要求和《江苏省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社区系指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社区商业系指以居住区范围内居民为对象,提供商品和服务,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属地型商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三条 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优先原则。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商业子规划,指导社区商业建设。
  市场经营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各级地方政府(管委会)要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便民利民原则。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在社区内都能基本得到解决。
  资源互用原则。邻近社区的商业设施(指大中型商场、超市、菜市场等)能够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资源可以互用,避免重复建设。
  网点连锁原则。积极鼓励引导知名品牌连锁企业进入社区,开设连锁服务网点,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商品和人性化服务。
  第四条 社区根据用地规模和服务人口数量,可分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不同类型的具体标准为:大型社区的用地规模为60公顷以上,服务人口30000人以上;中型社区为15~60公顷,10000~30000人;小型社区为15公顷和10000人以下。社区商业建设规模应与社区大小和居住人口多少相匹配。按人均拥有商业面积计算,应不低于0.7m2。
  第五条 社区商业的业态结构和业种配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供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租赁以及综合的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社区商业根据其服务功能定位,应包括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美容美发店、大众浴池、服装干洗店、银行、废旧物资回收店、图书报刊亭、便民药店、照像馆、经济型旅馆、网吧、音像制品出租、修理铺和中介服务等16种商业业态。大、中型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商业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等规模较大、辐射较广的商业设施。
  第六条 社区商业要以发展品牌连锁为主,引入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开设连锁服务网点,提供购物、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和健身、上网等休闲娱乐服务。
  第七条 社区商业的空间布局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消费的便利性、环境的宜居性和市容的整洁性。社区的商业设施要相对集中,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M,避免商住合一。基本做到“51020”,即居民从家出门步行5分钟(200M)可以到达便利店、早餐店和书报亭等,出门步行10分钟(400M)可到达超市、农贸市场、废旧回收店、便民药店、美容美发店、服装干洗店、修理铺等,出门步行20分钟左右(1000M)可到达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本区域内都可得到基本满足。
  第八条 社区商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必须守法经营,倡导诚信经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要求环境整洁,商品陈列摆放有序,实行价格明示、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九条 示范社区要达到“四化”:(一)规划完整化。要具备完整的社区商业规划和说明,规划原则中要充分体现便利性、易居性;有相对集中的商业设施并且与居住区相对分离;人均拥有商业面积应大于1m2(含1m2)。(二)商业布局合理化。服务网点数量、服务能力、经营范围能够满足居民的要求,除16种基本服务业种齐全外,须提供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个性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三)服务便利化。网点距离适中,达到“51020”标准;有两种以上社区商业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有大型连锁企业,品牌连锁服务网点的比重不低于50%;提供电话、网络和上门服务方式。(四)社区商业管理规范化。具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和完整的管理方案,网点整洁、卫生、秩序井然,居民满意度达到90%。
  第十条 发展社区商业要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企业性质的社区商业网点管理有限公司,先期由财政注入部分启动资金;根据社区商业发展规划,既可以自建,也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并实行定向招租,进一步优化业态结构。对一些赢利能力弱,市场难以调节到位而居民生活必需的服务网点,可实行定向优惠出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强化对社区商业的综合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苏州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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