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建设系统定向培养公共管理硕士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根据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教育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以下简称两校)在建设系统定向培养MPA。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养方向和招生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培养方向为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培养方向为城市规划与管理。 招生对象为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突出; 2、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3、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截至2007年7月31日); 4、所在单位同意。 二、学制、学位和学费 建设系统定向MPA教育学制为3年。前两年每年集中两次脱产学习,每次8周。第三年回原单位,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最后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分别由两校颁发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学费三年共计3.5万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给予补贴。 三、报名和考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报考条件推荐考生,查验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签署推荐意见,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报名表报至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按照有关规定,考生须经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07年10月,考试内容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及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复试由两校自行组织,分为政治理论和面试两部分。被录取考生的入学时间为2008年3月。 四、其它事项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刘美芝、刘 波 电 话:010-58934029 传 真:010-58934029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E-mail:liumz@mail.cin.gov.cn 2.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王柏峰 电话:010-58933246 58934045 (二)有关网址 1.建设部:www.cin.gov.cn 2.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www.mparuc.edu.cn/main.asp 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www.sppm.tsinghua.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MPA)报名表
注: 请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报名表报至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