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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事司关于签定就业协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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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人事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7
【实施日期】 2007-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人事司关于签定就业协议书的通知


  现将我部应届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社会在职人员签约安排将另行通知):
  一、从网上下载《商务部就业协议书附加条款》,将该条款打印一式三份(不得作任何修改),本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由学校盖章。
  二、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三、请务必于5月12日前将该附加条款(一式三份)随同《高校应届生就业协议书》一并用特快专递寄出,邮件请寄商务部人事司干部一处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政编码:100731,并请在信内注明回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京内院校人员也可于5月10日—5月12日期间携带上述协议和附加条款到我部办理签约手续。
  五、逾期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者视同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六、如有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 系 人:常  斌
  联系电话:010-65198565

商务部人事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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