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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公务员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0
【实施日期】 2007-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公务员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目前,发现个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务员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明确的"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精神,不利于在安全资格培训中实现教考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保证培训质量。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
  二、对于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的公务员,务必于5月20日前免去兼任的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安全培训机构中任职的,必须解除其公务员身份。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并于2007年5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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