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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7〕655号
【发布日期】 2007-04-19
【实施日期】 2007-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中录字(2006)第00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于2007年5月10日至14日,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新馆举行2007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同意邀请日本、韩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画廊和艺术机构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请你单位做好招展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展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区参展机构确定后,将参展名单、作品图录等材料报我部审核,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图录报我部审批。
  展览结束后两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
  此复。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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