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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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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际组织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7
【实施日期】 2007-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为落实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关于建立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规定,并确定其功能、机构和财务原则,商定如下:
  第一条 总  则
  一、根据本协定,建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下简称亚信)常设机构,根据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和本协定及作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职能。
  二、秘书处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阿拉木图市。
  三、秘书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俄语。
  第二条 秘书处职能
  秘书处根据其权限行使如下职能:
  一、为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中提及的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并维持亚信资料库。
  三、作为亚信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散发成员国提供的,或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按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信任措施目录》或亚信框架下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散发。
  四、宣传关于亚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书处还可获取成员国提供的关于信任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并经相互同意,加以宣传。
  六、执行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外长确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执行亚信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根据《亚信程序规则》、本协定和《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人员
  一、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执行主任,为秘书处首席官员;
  (二)副执行主任;
  (三)成员国派往秘书处任职的专职人员;
  (四)为行使秘书处的行政、技术和服务职能,通过订立合同,从东道国公民和成员国公民中雇佣的普通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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