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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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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7]787号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经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207;施行日期:20091207)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资研究[2006]66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8号)的规定,现将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企业联合会在组织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联合会和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协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企业管理咨询实务》每人25元,《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每人30元。
  二、省级企业协会向考生收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中国企业联合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务院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失效日期: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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