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7]21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经公 开招标,现委托: 1. (主审所) 2. 3. 4. 5. 6. 7. 8. 近期对你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时间截止到2007年5月31日。 按照工作安排,你部门列入此次专项审计的资产面为 %,接受审计的独立核算机构约 个(名单见附件)。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请你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备齐资产清查损益证据、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保证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列入专项审计的单位名单(略)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