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7〕589号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中国演出家协会:
  《关于举办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演出家协会、北京中艺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日至6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览厅举办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同意邀请印度尼西亚、印度、新加坡、韩国、日本、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美国、墨西哥、法国、瑞士、荷兰、俄罗斯、奥地利、以色列等19个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和企业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主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我部备案。
  此复。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