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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总局机关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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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7〕250号
【发布日期】 2007-04-11
【实施日期】 2007-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总局机关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的通知
环办函〔2007〕250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函(2007)41号)精神,提高我局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法规司和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对国务院法制办选定需要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环保立法项目,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意见归纳、整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部门规章,要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对于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环保规章,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征求意见稿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贸易文告》上公布。
  四、法规司和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在法规审查过程中,对于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环保部门规章,可以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法规司和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在法规审查过程中,对于创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六、法规司和负责起草法规的司(办、局),要认真归纳整理、汇总研究社会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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