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推[2007]15号 有关单位: 为加速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加快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发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具体要求,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合行业协(学)会,统一组织“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重点应是《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内的项目,即: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城镇环境友好、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信息化应用及城市公共交通等技术领域内科技成果; 2、申报项目应符合《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要求; 3、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估,或按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技术论证; 4、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应用证实是先进、实用、成熟、可靠,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5、申报项目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的成果,申报单位应编制相关应用技术文件; 6、申报项目应无权属争议,申报单位应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如果是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申报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 二、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资料要求见《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扉页,并按《申报书》中的“填写说明”填写。 《申报书》可在建设部(http://www.cin.gov.cn)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下载。 申报资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或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站)、行业协(学)会、国家有关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等直接提出申报,由上述单位写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随时受理申报材料。 3、“推广项目”采取分类集中评审,统一发布。 请各单位积极做好“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毕既华、董虹、梁洋、高立新 电 话:010-58933150、58934249 传真:010-5893435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电子信箱:cstc3150@sohu.com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编制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一、成果基本情况
二、成果内容
三、推广应用分析
四、推广计划及措施
五、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成果完成单位联合申报时各申报单位应分别填写)
六、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书》一式六份; 2、"有关技术资料"一式四份; (1)目录 (2)成果研究(研制)报告; (3)成果鉴定(评估)证书; (4)配套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包括:申报单位编制的或执行国家、行业发布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文件; (5)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6)两家以上单位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加盖公章); (7)已推广和拟推广应用的单位和工程名单; (8)获奖、专利、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如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上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应出具申报单位拥有该成果的相关证明; (10)科技成果受让单位,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 (11)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3、推广项目简介(1000-1500字,一式两份)编制提纲如下: (1)成果名称; (2)完成单位; (3)组织鉴定(评估)单位; (4)鉴定(评估)时间; (5)主要技术性能; (6)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7)已应用情况; (8)效益分析; (9)推广应用配套条件:包括配套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 (10)技术转让及服务方式(推广计划及措施); (11)完成单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注:"有关技术资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书》及"推广项目简介"应提供电子文档。 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书》所填写内容真实可靠,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2、"项目登记"由受理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应与鉴定(评估)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一致,如有变化应附相关证明; 4、"主要技术性能",包括:技术原理、技术性能特点、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 5、"主要适用技术条件",包括:建筑结构条件、施工安装条件、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技术条件的要求; 6、"已应用情况",包括:已应用的工程类型、工程数量、建筑面积和应用地区、应用效果等内容; 7、"推广应用量分析",包括:已有推广应用量、适宜的推广应用面、三年内预期推广应用量和目前未达到推广应用量的原因等内容; 8、"环境效益分析",包括: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等内容; 9、"社会效益分析",包括: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工程性能及功能质量以及节能、节水、节地等内容,并说明测算依据及方法; 10、"推广计划",包括:推广进度计划安排、工程试点、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以及召开推广会议等措施; 11、"服务方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改造、技术服务等方式; 12、有关单位推荐意见中的"有关单位"是指:申报项目持有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或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站)、建设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