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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办公室关于提报林业发展区划资料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09
【实施日期】 2007-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办公室关于提报林业发展区划资料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0号)的要求,现就各单位需上报的资料详列如下,请务必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组。
  1、本省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汇编;
  2、本省土地利用现状报告(含图);
  3、本省的自然地理;
  4、本省林业区划、森林、林业志、植被;
  5、本省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含图);
  6、本省二类调查报告(含表、图);
  7、本省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
  8、本省林业各专项规划;
  9、本省林业产业现状和规划(含图);
  10、本省“十一五”及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本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
  12、本省最近两年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
  13、图件:(1)降雨分布图;(2)积温分布图;(3)极端温度分布图;(4)森林分布图。
  联系人:陈昱010—84238408
  马国青010—84238227,84238044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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